
(圖文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 平潭 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福嵐關知字﹝2022﹞001號
當事人名稱:杭州佳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50105MA2Y42FY2E
法定代表人:楊傳德
地址:福州市馬尾區羅星街道羅星西路48號馬尾商業步行街B區2#樓18店面(自貿試驗區內)
2022年2月23日, 杭州佳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跨境直購出口(9610)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7票軸承,清單號:35152022E004167386/35152022E004167888/35
152022E004167726/35152022E004167262/35152022E004167876/35152022E004167788/35152022E004167648,目的地:中國臺灣。2022年2月23日,經平潭海關駐金井辦事處快件監管科實貨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使用“NSK”商標的軸承306個,價值人民幣3600元。日本精工株式會社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306個軸承上使用的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NSK”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清單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軸承306個,并處罰款人民幣360元。(罰款繳款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平潭片區分行,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罰沒款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 日